GB 34655-2017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 发表时间:2022-11-12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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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装备的术语和定义,客车上配置灭火装备的基本要求、应用要求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2和M3类客车、专用校车(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上D类火灾隐患处(如锂离子电池)的灭火装备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66.2 干粉灭火剂 第2部分 ABC干粉灭火剂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
GB 30678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78 超细干粉灭火剂
GA 602 干粉灭火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GB 4066.2、GB 13094、GB/T 15089、GB/T 19596-2004、GA 57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4351.1-2005和GB 50140-200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灭火装备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装有灭火剂并能驱动灭火剂实施灭火的装备。
3.2
手提式灭火器 portable extinguisher
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具。
[GB 4351.1-2005,定义3.1]
3.3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super fine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以超细干粉灭火剂作为主要灭火介质,固定安装在保护区域(或保护对象附近)并能通过自动探测启动和(或)控制装置手动启动的灭火装置。
3.4
A类火灾 class A fire
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3.5
B类火灾 class B fire
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3.6
C类火灾 class C fire
气体火灾。
3.7
D类火灾 class D fire
金属火灾。
3.8
E类火灾 class E fire
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3.9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表示火灾种类的字母组成。[GB 50140-2005,定义2.1.4]
3.10
全淹没灭火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保护区的灭火方式。
3.11
局部应用灭火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射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方式。
3.12
客舱 passenger and crew compartment
供乘员使用的区域,即驾驶区和乘客区的总称。
3.13
高电压设备舱 high voltage equipment compartment
电动汽车上供放置电控单元的空间。
3.14
蓄电池舱 batter compartment
车辆上供放置为非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的独立空间。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车辆上配置的灭火装备应为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车用型产品。
4.1.2 车辆上配置的灭火装备应能扑救A类火灾、B类火灾、C类火灾和E类火灾。
4.1.3 车辆上配置的灭火装备的灭火剂不应腐蚀车辆上的零部件。
4.1.4 若选用充装其他类型灭火剂的灭火装备,其装车灭火效能应不低于4.2和4.3规定的灭火装备产品所具有的装车灭火效能,并应保证安全、稳定、可靠。
4.2 手提式灭火器的应用要求
4.2.1 规格、数量和位置
客舱内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为符合GB 4066.2规定的ABC干粉灭火剂。M2和M3类客车的客舱内应按表1的规定选用灭火器的规格,并按表1规定确定灭火器的数量和位置。专用校车的驾驶员附近应配置1具不少于2kg重的ABC干粉灭火器。专用校车的至少一个照管人员附近,应配置1具不少于2kg重的ABC干粉灭火器。
表1 M2和M3类客车客舱内手提式灭火器规格、数量和位置
车型及车长 | 单层单车体M2和M3类客车 | 铰接客车 | 双层客车 | |||
L≤6m | 6<L≤8m | L>8m | ||||
灭火器 规格 | 单具灭火剂量/kg | ≥2 | ≥2 | V | ≥4 | ≥4 |
单具灭火级别 | 1A、21B | 1A、21B | 2A、55B | 2A、55B | 2A、55B | |
灭火器数量/具 | ≥1 | ≥2 | ≥3 | V4 | ||
灭火器位置 | 位于驾驶人座椅附近b | 1具位于驾驶人座椅附近b,另1具靠近中部或后部d | 1具位于驾驶人座椅附近b,另外2具分别靠近中部铰盘处和后部 | 下层:1具位于驾驶人座椅附近b,1具靠近后部d;上层:1具靠近前部e,1具靠近后部d | ||
对于M2和M3类客车中的B级车,按≥1执行。 b“驾驶人座椅附近”指驾驶员触手可及或位于驾驶人座椅右侧不超过2m的范围内。 “靠近中部”指位于客舱长度方向上前30%与后40%之间的部分。 “靠近后部”指位于客舱长度方向上后40%的部分。 “靠近前部”指位于客舱长度方向上前30%的部分。 |
4.2.2 安装和标识
4.2.2.1 客舱内灭火器顶部距其正下方地板高度不应大于1.5m。灭火器及其支架不应突入通道、乘客门引道和应急门引道,不得影响应急窗的通过性。
4.2.2.2 灭火器应稳固安装,在车辆运行中不应出现倾倒、跌落等现象。
4.2.2.3 灭火器应取用方便,应不借助任何工具能完成取用动作。
4.2.2.4 灭火器的位置应明显易见,不得因活动部件的位置变动影响其可见性。否则,应在灭火器的附近设置相应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30678的规定,且应易见,不应被活动部件遮蔽。
4.3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应用要求
4.3.1 类型和功能
4.3.1.1 一般要求
4.3.1.1.1 车辆上配置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应为符合GA 602规定的发动机舱专用灭火装置,且灭火装置充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应为符合GA 578规定的ABC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应为自动启动与手动启动并存(以下简称“手自一体”)。
4.3.1.1.2 整车通电情况下,灭火装置自动启动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员报警。
4.3.1.1.3 灭火装置在任何状况下启动都不应对人员产生潜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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